政治雷達法律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 第25條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25條

本條例之罰鍰、沒入及停止營業,在戡亂期間,得由市縣政府先行處分, 並得酌定期限令受處分人繳納罰鍰及應追繳之金額,一面仍送法院裁定其 應繳納之罰鍰及應追繳之金額,逾限不繳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