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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12條

已完稅之菸酒,於運送途中經過國內各地經征機關時,應將所持單據報請 查驗,該機關據報後應即查驗放行,不得留難或重征或以其他名目增加稅 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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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