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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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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22條
代客買賣營業之經紀人,須將雙方買賣數量報請經征機關查核,如隱匿不 報或報告不實者,處五百元以下之罰鍰,重犯者除處罰外得視情形輕重由 經征機關送請主管機關撤銷其經紀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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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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