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 第22條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22條

代客買賣營業之經紀人,須將雙方買賣數量報請經征機關查核,如隱匿不 報或報告不實者,處五百元以下之罰鍰,重犯者除處罰外得視情形輕重由 經征機關送請主管機關撤銷其經紀人資格。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