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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5條

國產菸酒類之完稅價格,應以出產地附近市場前一個月之平均批發價格為 完稅價格之計算根據。 前項平均批發價格,包括 (甲) 該項完稅價格, (乙) 原納稅款即該類完 稅價格應征稅率之數, (丙) 由產地運達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定為完稅價格 百分之十五。完稅價格之計算公式如左: 場地附近市場之平均批發價格×100÷ (100+菸酒稅稅率之數+由產地至 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即15) =核定完稅價格。 征收菸酒類稅之貨品,為便利稽征,各省市財政廳局得斟酌情形採行分類 分級課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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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