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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6條

凡人民因自食欲於家內釀酒者,應先將釀額及釀製時期報經當地經征機關 核准依法納稅後,方准開釀,但每家每年之釀額不得超過一百市斤,並不 得對外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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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