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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18條

凡運銷菸酒已用過之包皮或容器,應將包皮或容器上原貼之舊印照或改裝 證洗刷淨盡,方准重行使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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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