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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7條

菸葉稅及薰菸葉稅,應由收買菸葉之菸商運商或產地臨時設莊之商人代出 產人繳納,菸絲稅應由刨絲菸商繳納,酒類稅應由酒類製造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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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