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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8條

菸酒類稅之征收,視其產製情形分為左列四種: 一、駐廠或駐場征收 大規模酒廠刨菸廠或薰菸葉場,應由經征機關直接 派員駐廠或駐場征收。 二、查定征收 產量零星不合駐廠或駐場標準之釀戶或刨菸絲店,經征機 關應按季派員查定產量,按月征收。 三、起運征收 菸葉薰菸葉應由商人於起運前,報請當地經征機關依法征 收。 四、分期征收 固定於冬季釀製且有久存性之酒類得視其產額分期由各省 市財政廳局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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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