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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 第13條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13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於受僱人之選任及監督,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被保險人應擔保就大眾捷運法
第四十一條
至
第四十四條
所規定之安全事項,將確實遵守;必要時,保險人得派員查勘。 被保險人違背前二項規定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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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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