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 第3條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3條

被保險人對於每一次保險事故,須先行負擔約定之自負額,保險人僅對於超過自負額部份之賠款負賠償之責。 前項約定之自負額部份,被保險人不得以加繳保險費或其他方式免除,亦不得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