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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 第4條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4條
保險人對左列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予償付: 一、因訴訟或賠償請求而生之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被保險人如受刑事控訴時,其具保及訴訟費用,亦包括在內。 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 前項費用之賠償,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但被保險人應賠償旅客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僅按保險金額與被保險人賠償責任之比例,賠償該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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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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