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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 第16條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16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受害人或求償權人無論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或提起訴訟,被保險人應即將賠償請求書、法院令文、傳票或訴狀等影本送交保險人,保險人認為必要時,並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 訴訟進行中,被保險人應與保險人合作,協助人證及物證之搜集,並須應傳到庭作證。 被保險人怠於履行前二項義務,保險人得請求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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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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