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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22條

受害人或其他求償權人基於前條事由,向保險人請求賠償金時,保險人有下列事由,亦須給付: 一、保險契約已一部或全部解除。 二、保險契約已一部或全部終止。 三、被保險人未按期繳交保險費。 四、其他保險人得一部或全部免除責任之事由。 保險人基於前項規定之義務,僅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最低保險金額範圍內,及對由此範圍所承擔之危險,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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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