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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27條

保險契約因前條事由而解除者,保險人對業已受領之保費,不予返還;對業已到期之保費,得請求被保險人交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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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