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 第5條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5條

保險人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保險單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三、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四、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調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自己管理、控制,或向人租借、代人保管之財物,受有損失時之賠償責任。 七、因受害第三人(無論旅客或非旅客)之故意、或鬥毆、或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逮捕所發生之自身傷害。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