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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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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2條
經保險契約之約定,應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時,悉以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項下之保險金額為限。其能以較少金額解決者,應依該較少金額賠償之。該項目下保險期限內之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所負責之最高額度。 前項保險期間內累積賠款金額達到「保險期間內之保證金額」時,保險契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視為自動續約一年。保險人依據保險單應負之賠償責任,不因被保險人宣告破產或喪失償付能力而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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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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