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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 第18條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18條
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除必需之急救費用外,非經保險人同意或參與,不得擅自承諾、和解或給付賠款,但被保險人自願承擔者,不在此限。 對於被保險人前項之和解、承認及給付賠款,保險人未予同意或參與者,僅就其實際所受損失負責,但因保險人之不同意,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失者,除仍對其損失負賠付責任外,對被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害,並負損害賠償責任,其金額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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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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