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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21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發生,致他人死亡或體傷者,該受害人或其他求償權人得於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 受害人或其他求償權人對前項保險金並享有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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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