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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 第28條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28條
保險契約得隨時由被保險人終止,保險人亦得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終止契約: 一、被保險人未依本契約
第九條
第二項規定交付保險費,而經保險人定期催告,仍不交付者。 二、被保險人之大眾捷運系統經營權發生變動者。 三、被保險人之大眾捷運系統經營機構,經府命令停業、解散或清算者。 四、被保險人違背
第十二條
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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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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