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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第10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者,入境時應備有回 程機(船)票。但經許可來臺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不在此限。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在第三地區,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者,入 境時應持有效期間之第三地區居留證或再入境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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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