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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第11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其主要專業活動, 不得變更;來臺日期或行程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應於入境前檢具確認行程 表及原核定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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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