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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 第26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第26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因活動需要所攜帶之器材設備及道具,應於入境時依相 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函件向海關申報放行,出境時如數帶回,不得 出售或轉讓。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入境所攜帶其他大陸物品,以經財政部核定並經海關公 告准許入境旅客攜帶入境之物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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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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