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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第15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主管機關得要 求先將相關文書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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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