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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第4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其邀請單位資格及應備具之申請文 件,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審 議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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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