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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第19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如有本條例第七十七條情形者,主管 機關應檢附據實申報之進入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影本,函送該管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依前條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主管機關應檢附專案許可證明文件及有關資 料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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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