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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第6條

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成立審查小組,審查邀請單位與申請人之專業資 格、活動計畫內容及來臺活動之必要性,並得要求邀請單位及申請人提供 有關資料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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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