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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第7條

邀請單位邀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人數及邀請團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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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