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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第3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十四日前, 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其屬緊急情況者,得於預定來臺之日五個工作天前 提出申請: 一、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二、在第三地區者:以分開送件方式,由申請人檢附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來臺目 的說明書及預定行程表,並備具相關文件之電子檔,向我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 ;邀請單位另檢具應備申請文件一式三份,代向主管機關申請。但該 地區無駐外館處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來臺參與學術科技研究,或從事學術科技活動,其 提出申請之期間,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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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