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 第29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第29條

邀請單位有故意虛偽申報、明知為不實文件,或出租、出借其名義予不具 邀請資格之單位,而據以申請等情事者,主管機關於三年內對其代申請案 得不予受理;涉及刑事者,並函送有關機關處理。 不具邀請資格之單位,經查證確有假冒、頂替邀請單位名義,邀請大陸地 區專業人士之情事者,除移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外,涉 及刑事者,並函送有關機關處理。 邀請單位邀請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或其眷屬或助理人員,有違反第二十二 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主管機關於三年內對其代申請案得不予受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