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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第12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之停留期間,由主管機關依活動行程予以增加五日 ,自入境翌日起算,不得逾二個月。停留期間屆滿得申請延期,延期期間 依活動行程覈實許可,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四個月。但大陸地區衛生專 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研習、臨床教學或研究等專業活動,每次停留期間, 自入境翌日起算,不得逾一個月,停留期間屆滿得申請延期,延期期間依 活動行程覈實許可,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並不得涉及執行醫療 業務。 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庚類擔任臺灣地區投資事業之負責人,來臺從事經 營、管理、執行董、監事業務等活動,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大陸地 區經貿專業人士辛類,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大陸地區人民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者,其來臺停留期間及入境次 數,不予限制。但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四個月。 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之宗教研修學院,得申請大陸地區宗教人士 來臺研修宗教教義;經宗教主管機關立案五年以上之寺廟、教會(堂)或 宗教團體,設有宗教教義研修機構,且曾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 三年內未有違規情事,或未曾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最近連續 三次獲宗教主管機關表揚者,亦得申請之,每次停留期間均不得逾一年。 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講學、研修及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 問、採訪、參與電影片製作或製作節目,其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講 學績效良好,或經教育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延長來臺研修期間者,得申請延 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大陸地區藝文專業人士乙類,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但傳習績效良好,延 長可產生更大績效,或延伸傳習計畫,以開創新傳習領域者,得申請延期 ,其期限不得逾一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年。 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甲類來臺從事技術指導活動,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 月。 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申請來臺參與學術科技研究或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 士乙類及丙類來臺從事產業研發或產業技術指導活動者,停留期間不得逾 一年;但因研究發展或技術指導成果績效良好,繼續延長將產生更大績效 ,或延伸研究發展計畫,以開創新研究領域者,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 不得逾六年。 大陸地區體育人士來臺協助國家代表隊培訓者,其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期: 一、培訓績效良好,有必要延長停留者;其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二、辦理亞洲運動會及奧林匹克運動會國家代表隊培訓者;其總停留期間 不得逾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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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6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因年滿六十歲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得同時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第17條邀請單位對於邀請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背景應先予瞭解,提供資料;安排行程,應辦理保險,並取得受訪…第23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者,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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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