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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第14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屆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 予延長: 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之血親、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 或子女之配偶在臺灣地區死亡者。 二、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得酌予延長二個月;第二款情形,自 事實發生之日起得酌予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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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