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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 第22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第22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或其眷屬或助理人員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違反國家安全 法及其他法令,且不得從事營利行為、須具專業執照之行為、與許可目的 不符之活動或其他違背對等尊嚴原則之不當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載明查處意見後移送主管機關,主 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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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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