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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 第11條

市政府設局或科,掌理關於民政財政教育建設警察衛生事項,設局或設科 ,由行政院依其事務之繁簡定之。 市政府設局者,置局長科長科員,設科者,置科長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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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