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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 第15條

院轄市市長、秘書長、參事、局長,簡任,秘書、科長,薦任,科員,委 任。 省轄市市長,薦任或簡任,秘書主任、局長,薦任,秘書、科長,委任或 薦任,科員,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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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