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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 第18條

市政府置主辦會計人員主辦統計人員各一人,掌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 市長之監督指揮,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 會計統計需用佐理人員名額,由該市市政府及主計處就各該市市政府組織 規程所定人員名額中,會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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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