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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 第6條

市以下為區,區內之編制為保甲,十戶至三十戶為甲,十甲至三十甲為保 ,十保至三十保為區,其依地方情勢有酌量變更之必要者,應呈經上級機 關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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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