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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 第8條

市設市政府,其職權如左: 一、辦理市自治事項。 二、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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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