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
市組織法規範地方層級市政府之組織、職權及運作相關事項,目的在於建立市政府之組織架構,明確劃分權責,以有效提供市政服務,滿足市民需求。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04-05・共 5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3 條凡人民聚居地方,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設市,受行政院之指揮監督:
一、首都。
二、人口在百萬以上者。
三、在政治經濟文化上有特殊情形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凡人民聚居地方,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設市,受省政府之指揮監督:
一、省會。
二、人口在二十萬以上者。
三、在政治經濟文化上地位重要,其人口在十萬以上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市以下為區,區內之編制為保甲,十戶至三十戶為甲,十甲至三十甲為保
,十保至三十保為區,其依地方情勢有酌量變更之必要者,應呈經上級機
關之核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中華民國國民,在該市區域內,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或有住所達一年以
上,年滿二十歲,經登記後,為市公民,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及創制複決
之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有公民資格:
一、犯刑法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曾服公務而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者。
五、有精神病者。
六、吸用鴉片或其代用品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市政府設局或科,掌理關於民政財政教育建設警察衛生事項,設局或設科
,由行政院依其事務之繁簡定之。
市政府設局者,置局長科長科員,設科者,置科長科員。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5 條院轄市市長、秘書長、參事、局長,簡任,秘書、科長,薦任,科員,委
任。
省轄市市長,薦任或簡任,秘書主任、局長,薦任,秘書、科長,委任或
薦任,科員,委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6 條市政府人員之員額及其職務之分配,按各該市人口之多寡及事務之繁簡,
於各該市市政府組織規程中規定之。
前項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8 條市政府置主辦會計人員主辦統計人員各一人,掌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
市長之監督指揮,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
會計統計需用佐理人員名額,由該市市政府及主計處就各該市市政府組織
規程所定人員名額中,會同決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9 條市政府設市政會議,以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市長。
二、秘書長或秘書主任。
三、參事。
四、局長或科長。
五、主辦會計人員。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0 條左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議決:
一、提出於市參議會之案件。
二、市政府所屬機構辦事章則。
三、市政府所屬機構間不能解決之事項。
四、市長交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市政之重要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8 條區代表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議區規約及區與區相互間之公約。
二、議決區長交議及本區內公民建議事項。
三、選舉或罷免區長副區長。
四、聽取區公所報告及向區公所提出詢問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區重要興革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1 條區民代表會,非有本區區民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4 條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副區長一人,由區民代表會選舉之,受市政府之
指揮監督辦理本區自治事項,及執行市政府委辦事項。
區長副區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6 條保設保民大會,由本保公民組織之,其職權如左:
一、審議保甲規約及保與保相互間之公約。
二、議決保長交議及本保公民建議事項。
三、選舉或罷免保長副保長。
四、選舉或罷免區民代表會代表。
五、聽取保辦公處工作報告及向保辦公處提出詢問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保重要興革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7 條保民大會開會時,保長主席,保長有事故時,副保長主席,保長副保長俱
有事故或與所議事項有利害關係時,由大會推舉一人主席。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8 條保民大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由保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保民大會非有本保公民三分之一出席,不得開議,但本保公民逾五百人,
有四分之一以上出席,亦得開議。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3 條戶長會議由甲長召集之,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經甲長或五戶以上之請
求,得舉行臨時會議,開會時甲長主席,甲長有事故或與所議事項有利害
關係時,由出席人推舉一人主席。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7 條在區民代表會未成立之地方,區長副區長由市政府委任,在保民大會未成
立之地方,保長副保長由區公所推定加倍人數,呈請市政府遴委。
用 AI 解釋這條
相關大法官解釋
提及「市組織法」的釋字(依文義比對,供參考)。
相關法規(施行細則/子法)
名稱以「市組織法」起始的施行細則、辦法等附屬法規。
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