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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 第20條

左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議決: 一、提出於市參議會之案件。 二、市政府所屬機構辦事章則。 三、市政府所屬機構間不能解決之事項。 四、市長交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市政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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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