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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 第12條

院轄市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省轄市市政府置秘書主任一人,掌理文書庶 務及其他不屬於各局科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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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