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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 第23條

市設市參議會,由市公民及依法成立之職業團體選舉市參議員組織之,但 由職業團體選舉之參議員,不得超過總額十分之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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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