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市組織法 › 第28條

市組織法 第28條

區代表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議區規約及區與區相互間之公約。 二、議決區長交議及本區內公民建議事項。 三、選舉或罷免區長副區長。 四、聽取區公所報告及向區公所提出詢問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區重要興革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27條看 市組織法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