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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 第16條

市政府人員之員額及其職務之分配,按各該市人口之多寡及事務之繁簡, 於各該市市政府組織規程中規定之。 前項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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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