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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 第3條

凡人民聚居地方,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設市,受行政院之指揮監督: 一、首都。 二、人口在百萬以上者。 三、在政治經濟文化上有特殊情形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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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