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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 第19條

市政府設市政會議,以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市長。 二、秘書長或秘書主任。 三、參事。 四、局長或科長。 五、主辦會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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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