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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第13條

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有進港或交付轉運漁獲物到港情事者,漁業人應自上開 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將漁獲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於完成前項作業後,漁業人應於六十日內,將漁獲物銷 售及庫存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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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