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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第14條

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捕撈之漁獲物,得委託代理商代理銷售或轉載。 前項代理商經營代理銷售或轉載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漁獲物,應檢附下列文 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 一、記載名稱、組織、資本額及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二、政府許可營業之文件影本。 三、業務營運計畫書。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經核准代理銷售漁 獲物業務之代理商,如需經營代理轉載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漁獲物者,應依 前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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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