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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第17條

經核准赴國外基地作業漁船之漁業種類或作業水域為國際漁業組織規定應 實施轉載計畫,且該漁船所捕撈漁獲物交由外國籍運搬船載運者,該外國 籍運搬船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各洋區、各漁業種類漁船所捕撈漁獲物轉載運搬規定及外國籍運搬船報備 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參酌區域性國際漁業組織有關轉載決議規範,依本 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另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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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