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 第5條

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第5條

漁船前往國外基地作業,其漁業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漁業執照影本。 二、船舶檢查證書影本。 三、漁船船員名冊。 四、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影本。 五、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測試主動回報船位合格之 證明文件。 七、預繳一年以上漁船船位回報器之通訊費用資料。 八、最近一年內漁船船體完成國際識別標識之照片或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船名。 二、統一編號。 三、總噸位。 四、漁船全長。 五、漁業種類。 六、漁業人姓名或名稱。 七、擬往國外基地及洋區。 八、國際呼號。 九、作業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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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