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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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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第15條
代理商代理銷售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漁獲物後,應按月將漁獲物銷售資料送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代理商未依前項規定報備或所送資料錯誤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補 正;屆期不為者,予以糾正,並再限期補正;同一案件經三次糾正者,廢 止其經營代理銷售漁獲物業務之核准。 前項規定,應列為核准代理商經營代理銷售漁獲物業務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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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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